浙江省僑界中外文化藝術交流協會章程
浙江省僑界中外文化藝術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浙江省僑界中外文化藝術交流協會(簡稱浙江僑界文協),英文譯名: Chinese Foreign Culture & Art Exchange Association for Overseas Circles of Zhejiang Province,簡稱:ZJOC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浙江文化藝術界專業人士和僑界愛好人士組成的群眾性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八八戰略”、“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通過民間的中外文化交流,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增進浙江與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加強海內外華文教育,推動我省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發展,為浙江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文化繁榮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浙江省僑聯和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設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省僑聯宣傳部)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對外文化藝術交流、學術研究、書畫展覽、文物鑒定收藏等專業活動;
(二)舉辦各類學術論壇;
(三)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國內優秀藝術家的成果及成功經驗;
(四)組織對優秀藝術作品的評審鑒定活動;
(五)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協會建立聯系,策劃、組織 、參與國際性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團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在會長團會議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日常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監事長、駐會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團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并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八名或以上的監事組成。監事會是代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七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監督貫徹本會章程以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三)檢查本會的會務,審核、查閱本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資料;
(四)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的行為與本會的利益有沖突時,代表本會與有關人員交涉或者對有關人員提起訴訟;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及監事長對損害本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本會會長或理事會可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
第三十四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專門機構受本會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專門機構應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并接受本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方面或華僑華人、港澳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在監事會的主持下,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22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