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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引進國外智力項目資助實施辦法(試行)

2014-06-06 17:18:44

麗水市引進國外智力項目資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范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的管理,為我市“綠色崛起、科學跨越”發展提供智力支持。根據《麗水市關于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麗委〔2011〕8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引進國外智力項目(以下簡稱引智項目)是指具有外國國籍的各類經濟、技術、管理、文教人員根據項目協議或者聘用合同來我市企事業單位從事技術咨詢、講學或研發工作的外國專家項目。按專家來源,分為專家組織項目和自聘專家項目。

  第三條 引智項目必須以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核心,以國家及省、市重點建設工程、重大技術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以及各行業、各單位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主要內容,以提高我市生產技術、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為目的。

  第四條 引智項目為經麗水市外國專家局(以下簡稱市外專局)申報,批準列入國家或省引智計劃的項目。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市外專局是引智項目的組織實施部門。市外專局每年根據國家、省外國專家局申報國家、省級引智項目的通知精神下發文件,明確引智項目申報的要求、渠道和方式。

  第六條 符合引智項目申報條件的單位應根據國家、省項目申報時間向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經審核同意后,向市外專局申報。市外專局對上報的引智項目進行審查,并將審查通過的引智項目匯總后,組織引智項目專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優勝劣汰的原則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市外專局匯總評審情況,提出書面意見,報人力社保局領導審核,確定向國家或省外國專家局申報的項目,上報國家、省外國專家局審批。

  第七條 市外專局每年度在國家、省批準引智項目計劃后下達市級引智專項經費資助計劃。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八條 麗水市外專局、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了解專家工作、生活情況,收集并匯總項目進展情況;向省外國專家局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九條 項目單位在專家來麗工作前,提前與專家溝通項目所要解決的問題,為專家辦理來華手續;在專家來華前的一個月,編制專家工作安排和經費預算報市外專局;在專家來麗工作10日前,制定接待計劃報市外專局,并做好來麗的外國專家登記工作,為專家提供合適的食宿、交通條件,安排能力較強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翻譯配合專家工作;接受市外專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指導,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填報市外專局制發的有關調查表和統計表。

  第十條 在項目計劃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或補充部門項目,項目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于當年8月15日之前向市外專局提出申請,由市外專局請示省外國專家局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執行完畢后,應認真整理、消化專家提出的咨詢、指導意見和建議,對專家解決問題的實際效果情況進行評價,做好項目的總結工作。并依照市外專局下發引智總結文件要求,按時提交項目執行總結材料。未按時按要求提交總結材料的,將不予以專項資助。

  第四章 項目資助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單位每年12月底前,持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報告、項目經費決算表和有關人員護照、國際往返機票及食宿、交通、培訓等費用的票據,到市外專局辦理資助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具體資助標準:批準列入國家或省引智計劃的項目,根據國家或省外專局給予資助的標準,市財政給予配套資助,其中市直單位的引智項目給予1:1的配套資助,縣(市、區)、麗水經濟開發區的引智項目給予1:0.5的配套資助。各縣(市、區)、麗水經濟開發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研究制定相應的經費資助標準。

  第十四條 引智項目資助經費限在以下范圍內使用:外國專家在本市工作期間的一次往返國際機票、入境口岸到麗一次往返城市交通費、30日以內的食宿費和生活零用費。

  第十五條 引智項目的資助經費,一般按上述資助標準和規定范圍內的實際發生額確定。費用超過資助標準最高限額的,按最高限額確定;費用未超過資助標準最高限額的,按費用的實際發生額確定。生活費用和補貼額度參照有關標準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麗水市引進國外智力項目資助經費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麗水人力社保局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麗水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5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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