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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僑聯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2018-01-25 15:08:00

(2018年 1月 4日中國僑聯九屆四十六次主席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僑聯工作的意見》,規范和加強新時代的基層僑聯組織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章程》《中國僑聯改革方案》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基層僑聯組織是指在有一定數量歸僑僑眷的鄉鎮(街道)、村居(社區),機關、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事業單位,各類園區、市場、樓宇等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成立的僑聯組織。

第三條 基層僑聯組織是黨領導的群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橋梁和紐帶?;鶎觾S聯組織與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條 基層僑聯組織高舉愛國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充分發揮凝聚僑心、匯集僑智、發揮僑力、維護僑益的作用,廣泛團結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為促進本地區、本部門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積極貢獻。

第五條 基層僑聯組織的工作原則是:堅持黨的領導,保持和增強僑聯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堅持黨建帶僑建,僑建為黨建;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為僑服務;堅持老僑新僑工作并重、國內海外工作并重,積極拓展海外工作、積極拓展新僑工作;堅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堅持改革創新,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堅持擴大組織覆蓋,提升基層僑聯組織的組織力、吸引力、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六條 基層僑聯組織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履行服務經濟發展、依法維護僑益、拓展海外聯誼、參政議政、弘揚中華文化、參與社會建設等職能。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七條 鄉鎮(街道)、村居(社區),機關、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事業單位,各類園區、市場、樓宇等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有一定數量歸僑僑眷的,應成立基層僑聯組織,設立辦事機構,其人員編制、經費等按同級群團組織統一管理。其下級組織,可根據實際,設立僑聯工作站、僑聯小組、分會、僑聯聯組等。

基層僑聯組織應按照“有組織、有隊伍、有經費、有陣地、有活動”的標準,增強組織活力,成為僑胞之家。

第八條 基層僑聯組織實行團體會員制,或團體會員制與個人會員制相結合。

第九條 凡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或經地方僑聯批準成立的歸僑、僑眷組織的聯誼會、校友會、學會、協會、商會等團體,承認僑聯章程,可成為所在地僑聯的團體會員。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基層僑聯組織應按有關規定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第十一條 基層僑聯組織的領導機構是歸僑僑眷大會或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鶎觾S聯組織的選舉一般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委員會一般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鶎託w僑僑眷大會或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本級僑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級僑聯的工作任務;

(三)選舉本級僑聯委員會;

(四)制定修改本級僑聯的工作細則;

(五)決定本級僑聯的其他重要事項。

基層僑聯組織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基層僑聯組織負責人候選人名單由同級黨組織征求上一級僑聯的意見,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僑聯備案。

第十三條 基層僑聯組織選舉產生的主要領導成員實行屆別任期制,任期為 3 至 5 年,可以連任;其職務如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內變動,同級黨委應事先征求上一級僑聯組織意見,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基層僑聯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條 基層僑聯組織可以設立榮譽職務?;鶎觾S聯組織可表彰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可每年一次。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六條 突出思想政治引領,引導和組織歸僑僑眷努力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對僑界群眾的政治引領,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聽黨話、跟黨走,廣泛團結聯系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共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十七條 廣泛聯絡、團結和動員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服務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引進海外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服務區域經濟發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強新僑和留學歸國人員工作,引導僑資僑智在服務創新創業、“一帶一路”建設和國內企業走出去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發動僑界力量,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

第十八條 以親情、鄉情、友情為紐帶,扎實拓展與各基層僑聯組織有血緣、地緣、業緣直接相關聯的海外僑胞的聯絡,扎實拓展僑聯組織的聯絡面。著力建設好網上“僑胞之家”,運用互聯網思維和信息技術建好基層僑聯組織的網站、微信公眾號、微信群等,廣泛開展聯系、引導、服務海外僑胞工作,切實做好歸國留學人員和留學人員國內眷屬的工作,積極拓展民間交流,引導和支持海外僑胞融入和回饋住在國,在當地樹立良好形象。

第十九條 參與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活動,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反映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意愿和要求,引導僑界群眾自覺維護社會穩定,倡導履行社會職責;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于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維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和海外僑胞在國內的正當權益。實施惠僑助僑行動,開展精準脫貧和困難幫扶。加強與基層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合作,形成基層群團工作合力。

第二十條 在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協助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興辦科教文衛體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海外華文教育。加強中外人文交流,講好中國故事,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

第四章 隊 伍

第二十一條 基層僑聯組織干部實行“專、兼、掛”相結合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基層僑聯組織干部應有較高思想政治水平,理想信念堅定,熱心僑聯工作,善于團結引領,知僑、懂僑、愛僑,有專業精神和良好的工作作風。在大力培養選拔有僑身份的干部的同時,積極培養選拔非僑身份的僑聯工作者。

第五章 領導體制

第二十三條 基層僑聯組織在所在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一級僑聯的指導。

第二十四條 落實有關政策規定,堅持以黨建帶僑建,主動接受同級黨組織領導。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主要指以下方面:

(一)對基層僑聯組織進行政治領導和思想引領,領導基層僑聯組織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將基層僑聯工作納入基層黨建工作總體格局,研究解決僑聯工作重大問題。

(三)管理同級僑聯組織領導班子,加強基層僑聯組織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

(四)按規定因地制宜地對基層僑聯組織提供辦公、經費、人員等基本保障。

第二十五條 上級僑聯依規依章程指導下級僑聯組織開展工作。

(一)把握強化系統推進的觀念、用好“黨建帶僑建”的工作法寶、通過擴大覆蓋面來做好直接聯系服務僑界群眾、用互聯網做好聯絡服務和宣傳引導工作、做好新僑和留學歸國人員組織建設工作、加強對僑聯基層組織建設的分類指導等六個方面的關鍵點,積極建立健全基層組織體系。

(二)按照“五有”的標準,定期對基層組織進行考核,對黨的領導有力、對外聯絡廣泛、組織管理規范、功能發揮良好的基層組織,分別授予先進僑聯和標兵僑聯稱號??己饲闆r作為評優的重要依據。

(三)定期對基層僑聯組織建設和工作進行分類指導、檢查督促,對黨建帶僑建開展情況進行調研和指導推動。

(四)鼓勵和指導基層僑聯組織創新基層組織設置、成員發展、聯系群眾、開展活動的方式,建設僑胞身邊的組織,讓僑聯深深植根于僑胞之中。

(五)加強基層僑聯組織能力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和交流活動;按照“八個增強”的要求,提高基層僑聯組織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專業精神、專業能力,打造僑務工作實干家隊伍。

第六章 經費和資產

第二十六條 基層僑聯組織的經費來源:

(一)基層僑聯組織的行政經費、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經費應由同級政府或單位列入預算。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基層僑聯組織興辦企業、事業的收益。

(三)依法依規接收國內外友好人士和單位捐贈。

(四)專項基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基層僑聯組織的資產包括各級政府撥給的動產和不動產、僑聯接收海內外友好人士和單位捐贈的財物、僑聯在所屬企事業擁有的資產。各級僑聯應當依法管理、使用、保護所擁有的資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經批準,不得任意調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國僑聯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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