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進入僑情管理信息系統

《浙江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2018-07-31 16:52:41

《浙江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已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F將條例草案在浙江人大門戶網站和地方立法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本網或者登錄地方立法網(http://www.locallaw.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反饋至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行政法規處(地址:杭州市西湖區仁諧路1號,郵編:310025;傳真:0571-87053473;電子郵箱:934686857@qq.com)。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18820日。

浙江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華僑合法權益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的確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核認定。

第四條 華僑合法權益保護應當遵循平等保護的原則。華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并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

第五條 鼓勵華僑發揮融通中外、聯系廣泛的優勢,參與和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在對外開放、合作交流和民間友好往來中,發揮橋梁紐帶作用。華僑應當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有損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華僑合法權益保護工作。華僑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必需經費納入相關職能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h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華僑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加強有關華僑合法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華僑合法權益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省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當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密切與華僑的聯系,反映華僑的意見和要求,按照章程規定職責維護華僑合法權益。

第八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本省的華僑可以在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依法參加選舉。村(居)民委員會選舉期間,在本省的華僑可以參加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其選民資格應當先由擬參選的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戶籍不在本村(居)但已在本村(居)居住一年以上的,本人申請并經村(居)民大會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參加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選舉。

第九條 華僑依法享有參政議政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華僑參政議政提供保障??h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

第十條 在本省的華僑,可以依法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和按照章程進行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條 華僑所持的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身份證明效力。華僑可以憑本人所持護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民政、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以及住宿登記、房屋租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完善相關信息系統,按照國家規定,依法為華僑辦理相關事務,制定便民措施,提高服務效率。

第十二條 華僑要求回本省落戶的,可以向擬落戶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辦理落戶,核發居民身份證。國內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華僑,申請回本省落戶,經核實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辦理。

第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華僑在信息、環保、健康、旅游、時尚、金融、高端裝備制造和文化等領域創新創業。華僑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企業,根據國家和省內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華僑可以用貨幣,也可以機器設備等實物,或用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有價證券等能夠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投資。華僑以其在中國境內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本省投資的,適用國內投資及與投資有關的各項政策和服務。

第十五條 華僑在其投資的企業合法經營中獲得的稅后利潤和清算后的個人資金,可以依法匯往境外,其投資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等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十六條 依法保護華僑和華僑投資企業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權益,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保護、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等重大發明專利技術的創造和運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支持華僑權利人依法使用和轉讓知識產權。

第十七條 華僑從境外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經海關審核后符合規定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華僑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所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百分之十二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百分之十二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額時扣除。

第十八條 華僑捐贈資金、物資的,有權自行決定捐贈的種類、數額、用途、方式和受贈人;有權要求受贈單位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查詢了解捐贈資金、物資、項目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有權對所捐贈公益項目的設計、施工、使用、管理提出意見。禁止向華僑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受贈單位應當將捐贈資金、物資、項目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及時告知華僑捐贈人,尊重和采納華僑捐贈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受贈財產價值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受贈單位應當在接受捐贈款(物)一個月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有突出貢獻的捐贈人,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按規定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 華僑捐贈項目的建設,應當符合當地建設規劃和有關布局的要求,避免捐贈項目建成后在短期內被拆遷、撤并。華僑捐贈項目確需拆遷、撤并的,應當事先聽取捐贈人或者其直系親屬代表的意見。涉及項目重建、資產處理、用途調整、紀念性或者象征性標志保留等事項,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華僑子女可以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讀學前教育機構和義務教育學校,并享受與當地戶籍居民子女入園入學的同等待遇。華僑學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學??荚囌猩?,并享受與當地戶籍學生考試招生的同等待遇。華僑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考本省聯合招收華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學生的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十一條 華僑在本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可以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其在境外的專業工作資歷和成果,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在獲準出國定居前,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因其申請出國定居而給予其停職、停薪、免職、辭退處理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已經獲得出國定居簽證的,職工出國前應當書面報告原工作單位或者隸屬的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辭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等手續。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華僑在本省就業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憑本人所持的護照、就業證件等證明材料,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 夫婦雙方原戶籍所在地均在本省的華僑,在中國境內生育的,適用本省的生育規定。夫婦雙方一方原戶籍所在地在本省的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居民或原戶籍所在地在外省的華僑,在中國境內生育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本省或者外省的生育政策。在適用生育政策的有關生育子女數量規定時,其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不計入其子女數;其在境外生育、擬回國定居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第二十五條 華僑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已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后退休(離休)后出國定居的,在回國期間就醫,按照當地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華僑在本省工作并與用人單位依法形成勞動關系的,可以依法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手續。華僑在本省靈活就業的,可以憑本人所持的護照,按照個體身份人員參保辦法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二十七條 華僑在本省就業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費至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符合條件時可以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華僑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后出國定居的,可以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有關待遇?;攫B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領取,但應當自出國定居次年起,每年向基本養老金支付機構提供由國家駐其所在國使(領)館或者定居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文件。支付機構憑其生存證明文件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本人在國內時,憑其所持的護照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八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遷華僑私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合理拆遷補償和妥善安置,拆遷人對華僑被拆遷人的補償和安置,應當與當地村(居)民被拆遷人同等對待。歷史遺留的華僑房屋事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華僑出國定居前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可以按照本人意愿決定保留或者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對于保留股權的,享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收益分配權利。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選舉期間,在本省的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華僑可以參加本集體經濟組織選舉。

第三十條 華僑出國定居后,原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可以依法以轉包、出租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截留、扣繳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華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華僑出國定居前提出退還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在按照土地承包合同規定付清所約定的費用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與其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對其在土地承包期內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一條 華僑原在農村經依法批準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以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依法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不動產登記。華僑在農村的房屋被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其他使用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申請使用原宅基地。

第三十二條 華僑因有突出貢獻受省人民政府表彰授予相關稱號的,可以獲邀參加省人民政府舉行的重大慶典或者文化、教育、科技、經貿等活動。進出省內各口岸時給予寬檢、便利的通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 華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并給予支持和幫助。華僑因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有權向相關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相關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華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華僑具有外國國籍的子女、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具有外國國籍的子女,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本省的有關合法權益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浙江省華僑權益保障規定》同時廢止。

關于《浙江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的說明

浙江省人大民族宗教華僑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 郭劍彪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制定《浙江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是今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務。根據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條例(草案)由民宗僑外委起草并提請?,F在,我受委員會的委托,就《浙江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浙江是全國重點僑鄉省份之一。根據2014年我省基本僑情調查,浙籍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有202.04萬人,居住在省內的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112.42萬人。多年來,廣大浙籍華僑華人關心浙江、反哺浙江,積極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已經成為浙江聯系世界的重要紐帶,成為我省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對外開放合作、推動科技創新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時,廣大華僑華人積極融入其僑居國家,在中國對外公共交往、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服務華僑、保護華僑各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我省僑務工作的重要內容,這對華僑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制定條例是依法保護華僑權益的迫切要求。我省是僑務大省,特別是海外新華僑人數多、地區分布廣、社團發展快、社會影響大,這是我省的重要省情和獨特優勢。隨著我國綜合國力日益增強和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海外華僑回浙江定居、高科技人才到家鄉發展日漸增多,海外華人恢復中國國籍、華裔新生代選擇加入中國國籍的情況也屢見不鮮。保護華僑合法權益,為華僑回浙創業發展提供有力的服務保障,真正讓華僑把根留住,這是我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從過去情況看,華僑回國碰到了很多具體問題,雖然政策不斷作出了相應規定,但有的落實起來很不容易,有的問題甚至久拖不決,華僑反映很多、意見不少。實踐已經證明,保護華僑合法權益,既要靠政策,更要靠法治,制定條例也是多年來廣大華僑的共同愿望。

(二)制定條例是推進僑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舉措。僑務工作事關對外開放合作,事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事關民族復興大業。長期以來,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僑務工作,國家層面先后出臺了大量涉僑政策措施,制定了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我省也制定了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華僑捐贈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省政府早在2006年就在全國率先出臺了保護華僑權益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為僑務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保障。但是,對照僑務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僑務法制建設還不夠完備不夠健全。尤其是,國家尚未制定華僑權益保護法。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等不能靠,要從浙江實際出發,總結多年來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實踐經驗,把經過實踐檢驗的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通過制定華僑權益保護條例,扎實推進我省僑務工作法治化進程。今年5月上旬,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白瑪赤林來我省專題調研華僑權益保護工作,希望浙江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能夠有所突破,為今后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方面的立法提供浙江素材和經驗。

(三)制定條例是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的實踐途徑。多年來,歷屆省人大代表在省人大會議上提出議案或建議,不斷呼吁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華僑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對此,歷屆省人大民宗僑外委高度重視,密切與代表的聯系,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認真辦理代表建議,依法審議代表有關議案,及時向常委會報告審議結果。換屆之后,制定條例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并進入常委會立法工作議事日程。在常委會主任會議的領導下,民宗僑外委成立起草小組,調研、起草、征求意見等各個環節都邀請有關省人大代表全程參加,聽取代表意見,集中代表智慧,把制定條例作為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的具體步驟,努力把代表作用落到實處。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條例(草案)主要依據憲法和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同時參考吸收國務院及其有關部委出臺的涉僑政策措施。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對我省制定條例一直非常關注。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王輝忠同志在條例(草案)重大問題協調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毛光烈同志帶領民僑委就我省華僑權益保護工作進行深入調研,提出了內容翔實的調研報告,為本屆民宗僑外委起草條例(草案)奠定了很好的基礎。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把條例(草案)列入2018年立法計劃。今年上半年,民宗僑外委制定實施方案,成立起草小組,吸收常委會法工委、省外僑辦、省僑聯等部門負責人參加,在常委會副主任李衛寧同志的帶領下,聽取省政府有關部門情況匯報,先后赴省內外重點僑鄉開展調研,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條例初稿。條例初稿印發各市縣和省級各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并就條例初稿涉及到的重大問題先后兩次召開部門協調會進行協調,然后還征求了省政府的意見。6月下旬,起草小組專程赴全國人大華僑委和國僑辦匯報情況,條例草稿得到了他們的肯定。7月3日,民宗僑外委召開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決定按照程序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三十六條,基本涵蓋了國家和我省現行涉僑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主要內容。明確了華僑權益保護遵循平等保護的原則,注重體現權利與義務并重、服務與管理并重,突出對華僑關注的重點內容,在與上位法不抵觸的前提下,力求做到“有特色、有創新、可操作”。

(一)明確了華僑身份的認定機構。目前,華僑身份的認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辦理,但這項工作的開展缺乏法律依據。為切實做好依法護僑工作,有必要明確僑務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華僑身份的認定機構,并賦予相應的權責。為此,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華僑身份的確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核認定”。

(二)強調了華僑的責任義務。條例(草案)注重體現權利與義務并重,在保護華僑國內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明確了其應承擔的責任義務。為此,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華僑應當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有損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三)推進身份證問題的逐步解決。沒有居民身份證,華僑在國內辦事非常不方便,這是長期以來華僑反映最集中最突出的一個現實問題。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一條強調“華僑所持的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身份證明效力”。同時,為解決華僑在國內申領身份證問題,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華僑要求回本省落戶的,可以向擬落戶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辦理落戶,核發居民身份證”,“國內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華僑,申請回本省落戶,經核實符合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辦理落戶,核發居民身份證。這條規定,可以說是條例(草案)內容的一大亮點。

(四)規定了華僑政治、投資、捐贈、教育、生育、社保、財產等權益的保護。

在政治權益保護方面。為落實華僑的政治權益,條例(草案)第八條明確了華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十條規定了華僑依法成立社會團體的權利。在投資權益保護方面。華僑的事業發展權也是華僑的基本權益之一,當前,華僑投資面臨的不再只是享受政策優惠待遇的問題,而是享受公平、公正待遇的權益保障和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問題。因此,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到第十六條對華僑投資的領域、方式、收益保護及知識產權保護作了規定,尤其是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華僑以其在中國境內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本省投資的,適用國內投資及與投資有關的各項政策和服務”。

在捐贈權益保護方面。為鼓勵支持華僑捐贈,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到第十九條對華僑捐贈的稅收優惠、華僑捐贈人的權利及捐贈項目的管理作出了規定。

在教育權益保護方面。華僑子女回國接受教育,是僑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為加強對華僑子女教育權益保護,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華僑子女可以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讀學前教育機構和義務教育學校,并享受與當地戶籍居民子女入園入學的同等待遇”、“華僑學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學??荚囌猩?,并享受與當地戶籍學生考試招生同等待遇”。

在生育權益保護方面。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在適用生育政策的有關生育子女數量規定時,其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不計入其子女數;其在境外生育、擬回國定居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在社保權益保護方面。條例(草案)根據華僑的不同情形,對其在本省參加社會保險及相關待遇的享受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華僑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已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后退休(離休)后出國定居的,在回國期間就醫,按照當地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二十六條明確了“華僑在本省工作并與用人單位依法形成勞動關系的,可以依法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并按照有關規定參保、繳費。第二十七條對華僑在出國定居前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其符合相應條件后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在財產權益保護方面。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對華僑私有房屋及其附屬物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拆遷的,規定應當與當地村(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谌A僑定居國外的特殊情形,條例(草案)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一條對華僑出國定居前在國內的農村集體經濟權益、土地承包權益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規定了政府及部門職責、經費保障。保護華僑合法權益不僅是僑務部門的工作,還涉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多個部門。條例(草案)第六條從規范政府服務出發,明確經費保障和職責,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華僑合法權益保護工作。華僑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必需經費納入相關職能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明確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華僑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加強有關華僑合法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華僑合法權益保護相關工作”。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損害和侵害華僑合法權益的行為設定了責任追究制度。

(六)適當拓展條例(草案)的適用范圍。外籍華人與國內有著密切的聯系和深厚的淵源,在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對外開放方面同樣地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對外籍華人國內合法權益的保護缺乏相應法律規定。為解決這一問題,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華僑具有外國國籍的子女、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具有外國國籍的子女,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本省的有關合法權益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這對于進一步涵養僑務資源,團結海外友好力量,增強祖籍國向心力,完成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以上說明和《浙江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來源:省人大法工委社會行政法規處 作者: 陳姜季 責任編輯:陳林輝

上一篇:《浙江省華僑權益保障規定》頒發
下一篇: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C老熟女导航-午夜dj在线观看视频免费观看-亚洲综合网国产精品一区-人禽杂交18禁网站免费-欧美日韩亚洲-亚洲 另类 校园 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