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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

2017-09-05 09:19:55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42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和完善我省戶籍制度改革,推動全省人口、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不斷提高我省新型城市化率,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因城而異分類有序的落戶政策

  (一)在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鎮(街道)和其他建制鎮(街道)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下同)的人員,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流動人口總量超過本地戶籍人口三分之一且城區人口50萬以上的縣(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發展需要,可以參照實行所在設區市城區的具體落戶標準,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 年。

  (二)在設區市(除杭州市以外)城區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區人口100萬以下的,可以參照縣(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 年。城區人口 100 萬以上的,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 5 年;其中城區人口 300萬以上的,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較嚴格的規定。

  (三)杭州市要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調整完善城區的現行落戶政策,控制落戶規模和節奏,具體政策由杭州市政府研究制訂,報省政府同意后實施。

  二、進一步放寬人才落戶政策

  (一)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全面放開的落戶政策。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的人員,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更加寬松的落戶政策;實行積分落戶制度的城市,要根據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高低,合理設置傾斜性分值和權重。

  (二)國家、省“千人計劃”引進人才和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人員等高層次人才,縣級以上政府規定屬于突出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或者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特別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不受其他條件限制。

  (三)被縣級以上政府或設區的市級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門評為勞動模范、道德模范、優秀農民工、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可以在當地申請常住戶口,不受其他條件限制。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合理確定其他有突出貢獻人員范圍和落戶規定期限。

  三、規范相關人員戶口遷移政策

  (一)除杭州市城區外,進一步放寬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等戶口遷移的條件限制。男女雙方婚姻關系依法確認后,夫妻一方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另一方配偶處。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處。與城鎮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子女處。各地根據實際,可以對未成年子女放寬至無生活來源的未婚子女。

  (二)考取本省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學時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學校的學生集體戶;畢業時戶口在學校學生集體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就(創)業地、居住地或原籍地。除本人主動申請的以外,本省籍學生考入省內大中專院校不辦理戶口遷移。

  (三)在城鎮地區(除杭州市城區外)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本省戶籍滿 5年的人員,可以不受當地其他落戶條件限制,申請將戶口遷至居住地。本縣(市、區)范圍內人員進城鎮落戶的,可以進一步放寬相關條件限制。

  (四)因土地征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且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本縣(市、區)城鎮地區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無處投靠的,可以遷至現戶口所在地鄉鎮或社區集體戶。

  (五)對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 5年以上和舉家遷移的農業轉移人口、新生代農民工等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人員,以及護理人員等具有專業技能、從事特殊職業群體,各地要研究制定更加寬松的落戶政策;實行積分落戶制度的城市,在積分設置上要提高相關分值、增加相應權重。(六)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應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四、加快推進組織實施

  (一)抓緊落實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通知精神,抓緊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細則,切實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同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相關文件,并做好新舊政策措施銜接工作。

  (二)切實加強分工協作。公安機關負責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教育、人力社保、建設(房管)等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做好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管理、學歷認定(包括留學歸國人員)、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界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證明、職稱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人才認定等相關工作。

  (三)不斷優化人口管理服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群眾和企業到政府辦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標,進一步推進戶口遷移、戶籍管理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全面推行“互聯網+ 政務服務”,促進人口管理體制機制不斷創新,切實提高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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